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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留学人员工作,把开发利用海外人才资源作为实施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任务,摆到议事日程。近年来,先后制定出台了《山东省引进海外人才智力和国外留学人员的政策规定》、《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山东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若干规定》、《关于促进留学人员创业园加快发展的意见》、《山东省人才柔性流动若干规定》等政策规定,为海外留学人员来鲁创业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在省委、省领导的领导下,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留学工作深入开展。2001年11月,山东省留学人员协会正式成立。目前已同以北美、欧洲、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地区留学人员组织为骨干的全球四十多个留学人员组织建立了密切联系。2004年1月,经省政府同意,山东省人事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等十个部门建立了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指导思想,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做好留学工作,创造出了一些具有鲜明特色的引智引才模式,如团队式培养、引进,与海外留学人员共建创业园区、产学基地,定期、不定期组织海外留学人员团组进行短期服务,举办规模较大的海外人才技术交流洽谈会,等等。各地还高度重视和加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载体建设,目前全省已建成13个留学人员创业园,其中与人事部共建2个,入园留学人员企业500多家,每年出口创汇额超过1亿美元。
为表彰回国创业的优秀留学人员,激励更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为鲁服务,2003年12月,山东省政府召开“全省留学回国工作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表彰大会”,隆重表彰了在各条战线上取得突出业绩的20名留学回国先进个人和6个留学回国工作先进单位,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山东省对留学回国人员先进个人和先进工作单位的首次重大表彰活动,极大地调动了留学人才为山东经济和社会发展建功立业的积极性。
在山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齐鲁大地和全省人民将以更加宽广的胸怀、更加优越的环境、更高水平的服务,欢迎海外留学人员,山东将成为广大留学人员工作和创业的热土。
山东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重视留学生工作,先后印发了《山东省引进海外人才智力和国外留学人员的政策规定》、《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山东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若干规定》、《贯彻落实人事部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山东省人才柔性流动若干规定》、《山东省促进留学人员创业园加快发展的意见》等重要文件,转发了人事部等部委《关于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形成了科学系统的政策体系,提供了全面的政策优惠,积极鼓励广大海外留学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回国创业或为国服务。
这些优惠政策涵盖了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或为国服务过程中的方方面面,其中主要的有:
1、坚持回国服务和为国服务并举、来去自由的原则。海外留学人员可到我省各类单位工作,既可以长期定居,也可以各种方式短期服务。(鲁政发〔1998〕112号)
2、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生产用地,可按协议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限价优惠政策。(鲁政办发〔2005〕41号)
3、省、市设立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引进留学人才、提供科研启动经费和攻关费、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鲁政发〔1998〕112号)
4、对通过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获得重大经济效益,以及在山东工作期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国家发明一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和国家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的留学人员,予以重奖。属于集体成果的,首位人员奖金金额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对为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留学人员,省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鲁政发〔1998〕112号)
5、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工资待遇完全放开。用人单位根据其专业水平和在国外收入情况,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其报酬。可实行年薪制等分配形式,并允许留学人员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和留学人员协商确定。(鲁政发〔1998〕112号)
6、对在华任职的留学归来人员中的外籍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才可以提供出入境便利。对需多次临时入境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多次入境有效“F”签证;对需在华常住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对需要多次出入境的,同时发给与居留证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签证;对申请在华定居(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发给永久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鲁人发〔2001〕74号)
7、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在山东省工作期间,享受有突出贡献专家医疗保健待遇,建立医疗保健卡制度,定期安排体检和疗养。积极创造条件,为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配备交通工具。(鲁政发〔1998〕112号)
8、对来鲁定居、个人购买住房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在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内,给予在成本价基础上折扣20%的价格优惠。不购买住房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住房供其租用。为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提供住房所需资金及个人购房价格差额部分,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承担。(鲁政发〔1998〕112号)
9、提供“一站式”服务。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对进入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的留学人员,以及到留学人员企业工作的各类人才,在落户、签证、资格认定、企业注册、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并对留学人员在创办企业、配偶子女就业等方面遇到的特殊情况及时提供服务。(鲁政办发〔2005〕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