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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敌人几年前就拿PR了(大略09年底 10年终吧),是经过结婚签证拿的,然而始终没有请求入籍,而后当初想请求入籍,然而曾经在去年离婚了,请问能够吗。
假如能够的话那FORM AN里的第6也是不是不要填当初的Partner,只有填previous partner呢?还有就是当初离婚了,现在是结婚签证拿的永居,那当初入籍是按照前5年内不克不及超过540天仍是前3年不克不及超过450天呢?由于我敌人是5年不超过540天,然而3年超过270天,我在BOOKLET AN里的31页找到了,Please note: if your absences are up to 450 days we would expect you to have been resident in the UK for the last 4 years,这个是不是就是说假如3年超过270天,然而在450天以内,就只需提供前4年的出出境记载,费事谁知道的告知我一下,先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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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入籍的时分好像要说是经过啥途径换pr的 还有提供老公材料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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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敌人曾经和她/他英籍的配偶离婚了,所以就只能够走5年450天这一条路。3年270天是给在请求时配偶是英籍的使用的。
至于下面那位同窗说的甚么要阐明并提供当年请求永居时的资料,那是没有的事。去看看入籍请求表格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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