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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和吸引海外留学人才到无锡新区创业发展,建设一支高素质、国际化的人才队伍,加快推进无锡新区二次创业,根据国家、省、市和新区有关人才政策和规定,结合无锡新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的海外留学人才指中国公派或自费出国一年以上,归国后在新区创办或合伙创办企业的人员。留学人才必须在国外学习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出国前已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出国后从事相关专业的研究和进修并取得一定成果。
第二条无锡新区每年在人才发展资金中设立“留学人才创业专项资金”,专门用于留学人才来新区创业的补助和有关服务费用的支持。
第三条本规定中符合锡高管发[2005]458号《关于印发<无锡高新区关于鼓励研发创新推进科技产业化的若干规定>》中相关条件的留学人才及其创办企业,经费按有关程序从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本规定中未列入锡高管发[2005]458号文件的相关优惠条款,其经费按有关程序从留学人才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鼓励留学人才领衔创办各类研发中心,对经认定的市级工程中心、研发中心给予20万元的支持;对经认定的省级工程中心、研发中心给予50万元的支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工程中心、研发中心给予100万元的支持。
第五条对留学人才创办的孵化毕业企业,在毕业后的一年内进入高新区产业化,在高新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给予相当于土地款总额10%的支持;对毕业企业购买高新区内厂房的,按照当年度高新区管委会标房售价或租金标准给予相当于所支付款10%的支持;租用高新区厂房的,给予所支付一年厂房租金20%的支持。以留学人才创业专项资金专项补助、新增投资部分银行贴息等形式予以支持。经考核认定通过的留学人才创办的科技企业,自开票之日起,以该企业对地方财力实际贡献份额为限,累计给予五年80%的补助支持。
第六条留学人才创办企业进行软件产品或设计产品的注册、著作权登记,凭相关证书、申请书等每件给予1000元补助;通过软件CMMI认证的,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补助。对于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新区范围内的留学人才创办企业或个人,每件申请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500元补助;对于申请国外专利的,每件给予5000元补助。
第七条对新荣获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的留学人才创办的企业或个人,按国家、省、市奖励额度的50%给予相应奖励;对创建国家级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创建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
第八条对来区创业的博士后和博士留学人才,前三年帮助申报享受无锡市《关于引进海外留学人才来锡创业服务的若干规定》(锡政发[2002]185号)第十条规定的生活补贴,后三年由新区留学人才创业专项资金再给予相当于每月3000元和2000元的不可预支帐户补贴,三年期满,在新区范围内购房购车时予以一次性支付。
第九条在新区创业的海外留学人才可优先入住新区留学生创业公寓,前三年免房租,三年后可以以成本价购买新区管委会开发的房产。对持中国护照自费在新区范围内第一次购买住房的,除帮助申报享受无锡市《关于引进海外留学人才来锡创业服务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锡委办发[2003]6号)第十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对在新区创业3年以上的博士后和博士留学人才,新区在留学人才创业专项资金中按市一次性购房补贴的50%给予配套补贴。
第十条留学人才在新区创业所需的人事代理服务,包括档案代管、职称申报等,所产生的费用在留学人才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所享受的年限为:学士一年,硕士三年,博士和博士后全免。
第十一条留学生创业人才随迁、随调、随归的配偶可由用人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优先安排工作;对确有困难暂时找不到工作的,由新区劳动人事和人才工作部门协助安排;配偶暂无工作的,其人事档案关系免费挂靠新区人才服务机构。留学生创业人才随归子女入托、入中小学,可优先安排在新区管辖的学校就读,有关单位不再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费用。其子女升学时,可按照归国华侨子女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积极推荐为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各类留学生创业人才参加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定、“333工程”培养对象选拔。每两年在全区范围评选“无锡新区优秀人才贡献奖”5-10名,对获奖者给予住房、汽车等实物奖励,折合奖励总额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新区劳动人事局是综合管理留学人才来区创业、生活的主管部门,新区留学生工作站负责留学人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