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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与员工餐厅签下3年合约的厨师杨学生,于2021年1月28日得知在老家的女儿下课后失踪,在同年2月1日向公司阐明情况并销假,却遭公司以“人手缺乏”为由回绝。
心急如焚的杨学生自愿多任务3天后,于4日“私自”回老家寻人,终究在亲戚协助下找到女儿。但他同月18日回到餐馆时,就被公司依擅到职守、未准假回乡和旷职等理由,要求“先到职再入职”,气得杨男请求休息仲裁。杨学生主意餐馆应抵偿“守法解约”的休息合约抵偿金人民币1.7万元(约2500美元)以及索讨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但公司只须抵偿1.4万元(约2000美元)的后果,让杨学生及资方都大表不服,案件因而回升至法院。法官以为,公司应了解杨学生的销假事由,且杨学生职务不具不成代替性,去找失踪女儿不致影响到公司,未达到不许假水平,加之该职务不仅一个员工,认定公司不许假、要求员工职离行动守法,判杨男胜诉并获1.7万元抵偿、加班费1.3万元、未休年假薪资2600元,总共人民币3.2万多元(约47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