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论坛
高等教育机构需要向政府、公众和市场来说明其责任,即使高等教育的独立精神也不能使其免于来自公众对于其如何使用资金的问责。英国高等教育问责以政治性问责为主,同时要面对来自于政府机构、资金提供方、公众等多方面的问责。为此,英国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等机构致力于实施更好的问责体系,同时通过委托机构对问责给高校带来的负担情况进行评估,力图减轻这种负担。高等教育机构需要向政府、公众和市场来说明其责任,即使高等教育的独立精神也不能使其免于来自公众对于其如何使用资金的问责。
英国高等教育问责以政治性问责为主,同时要面对来自于政府机构、资金提供方、公众等多方面的问责。为此,英国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等机构致力于实施更好的问责体系,同时通过委托机构对问责给高校带来的负担情况进行评估,力图减轻这种负担。
问责是指对绩效的回应能力。美国堪萨斯大学教授罗姆泽克将“问责”分为四种基本类型:等级性问责、合法性问责、专业性问责和政治性问责。在当代高等教育中,更为常见的是在一些国家已经出现一种从专业性问责向政治性问责发展的趋势。英国高等教育就明显地体现出政治问责的特征。
英国强化对高等教育问责的缘起
英国强化对高等教育的问责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由于英国经济的衰退等多重原因,撒切尔政府奉行新自由主义,对公共领域进行了深入的改革,导致教育经费的减少。同时,高等教育大众化使教师和学生与过去相比有了很大的不同,课程与教学本身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增加了多样性。政府对于教育在日益增强的全球性竞争中所起的作用表示担忧。公众对于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和其有效性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关注。资金的紧张使得高等教育越来越与市场联系在一起,越来越依靠市场力量筹措经费。所有的这些因素交错在一起,可以看出高等教育机构在资助者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维持着多元复杂的关系。而高等教育机构需要向政府、公众和市场来说明其责任,即使高等教育的独立精神也不能使其免于来自公众对于其如何使用资金的问责。可以说,正是由于这些因素,问责在20世纪80年代在英国高等教育机构中得到了强化。
20世纪80年代,英国高等教育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举措。其中之一就是高等教育拨款机构的改革。1989年4月1日,存在了70年之久的大学拨款委员会(UGC)被新的拨款机构大学基金委员会(UFC)所取代。大学拨款委员会从20世纪初建立开始,就致力于维护英国的学术传统,并负责将经议会通过的不附加任何政治性要求的经费分拨给各个大学。大学拨款委员会作为国家与大学间的缓冲机构,长期以来是得到认可的。然而,20世纪80年代,保守党政府开始对其进行批评,并最终用新的拨款机构取代。大学拨款委员会存在时期,政府和大学之间是一种信任的关系,而大学拨款委员会的被取代,则是问责加强的一种表现。如今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在英国高等教育问责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英国高等教育的问责主体
目前,英国财政部将资金通过财政备忘录的形式划拨给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后者进一步通过财政备忘录的形式将资金拨至大学,而财政部、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大学都要接受国家审计署(NAO)的监督。大学要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在内的各种利益相关组织的问责。这是英国高等教育问责的基本框架。
在英国高等教育中,由于高等学校与很多机构有着多元化的联系,接受来自于不同组织和个人的资助。主要包括以下9个方面:(1)政府委托人或机构,包括教育与就业部部长、公共账目委员会、财政部、贸易与工业部/科学与技术办公厅等。(2)高等教育基金提供者,如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教育与就业部、科研委员会、地方教育当局、国民保健署、师资培训署、慈善组织、欧盟、继续教育基金委员会、国防部、工商业组织等。而众多的基金提供者与高等教育机构形成不同的问责关系,有的通过法案的形式,如高等教育和科学技术法案;有的通过财政备忘录的形式,如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与每所大学都签有财政备忘录;还有的是通过协议的形式,如与科研委员会、师资培训署和国民保健署等。(3)中介组织,如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高等教育统计署、质量保证署、教育标准局、大学院校入学委员会、国家审计署等。这些中介组织在问责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4)与学生相关的组织,如教育与就业部、大学院校入学委员会。(5)与雇主相关的组织,如英国工业联合会等。(6)赞助机构,如大学副校长及院校长委员会、高等学校校长常设会议、继续教育基金委员会等。(7)专业组织,如全国医师工会、英国国家护士委员会、律师工会、皇家特许注册会计师工会、全国牙医工会、英国心理学会等。(8)与教师相关的组织,如大学教师协会。(9)工商业界, 如地区经济发展署、地方当局、学习和技能委员会等。
英国高等教育的问责领域
在分析高等教育问责领域之前,首先将就与高等教育相关的公共利益进行分析,而这些将成为问责的重要依据。相关机构和个人会就其所关心的公共利益在相应的领域对高等教育机构进行问责。高等教育机构所体现的公共利益是相当广泛的,具体表现在以下6个方面:财政方面的利益,即高等教育机构是否合理而有效地使用为高等教育提供的超过100亿英镑的公共支出;教育政策方面的利益,如高等教育发展的持续性、高等教育的质量以及获得公共资金资助的能力;经济政策方面的利益,如公众对于高等教育的投资所获得的收益的价值;社会政策方面的利益,即确保所有公民有公平和平等的机会接受高等教育并从中获得收益;政治方面的利益,即高等教育是否能代表学生、家长和雇主的利益,在高等教育入学、学费(可支付性)和高质量方面,高等教育要能够提升和保护学生、家长和雇主的潜在利益;国际政策方面的利益,如高等教育对于英国的国际声誉、国际影响和国际关系方面的贡献等。
为了保证高等教育中公众利益的实现,英格兰高等教育基金委员和其他相关机构制定了一个包含着广泛领域的问责工具,这个工具体现了高等教育问责的具体领域。高等教育机构需要就以下方面向公众作出保证:顺从性,即高等教育是否履行其承诺,符合公众的愿望;廉洁性,即高等教育经费使用的廉洁性和透明度;经费的利用价值;高等教育的质量,即教学、研究、服务的质量;高等教育存在的风险和维持能力;高等教育的绩效。
英国高等教育问责的利弊
由于高等教育问责需要成本,在考虑问责时必然要考虑到其给高等教育带来的利益和价值。问责给高等教育带来了两种潜在的利益,一是对于公众及利益相关者的政策好处,二是对于机构自身的直接或者间接的好处。通过问责,高校在履行相应义务和责任时,就会得到相应的回报。高校的一些义务将直接影响到其收入,获得收入有的是通过一个竞争的过程。当然,问责对高校可能带来的效益是建立在高校自身对于问责的有效性需求的基础上的, 其内在的效益也取决于外部问责是否与高校自身职责的相一致。
因为接受公共财政支持,所以接受问责是合理的。但不恰当的问责会给高校带来许多压力和负担,高等教育机构最为担心的事情表现为以下6个方面:反复提交报告书耗时费力;不恰当的问责时间安排影响高等学校内部进程;问责主体对大学多样性的忽视;学校接受的问责与公众资助不成比例;监督指导异化为检查;被要求提交数据的正当性和使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