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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别人帮女儿办理出国移民就读手续,并凭此手续参加全国普通高校联招考试,谁知给了委托人8万元,事情未办成,要求退款却困难重重,只得上诉至袁州区人民法院。日前,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被告王某答应为原告章某的女儿办理移民手续,凭此手续可以让章某的女儿参加全国普通高校联招考试。之后王某先后收取了章某现金8万元,并约定移民手续需在当年12月20日左右办理成功,并需在联招报名中认可,否则应在三天内退回全额现金及损失。之后,王某曾组织章某的女儿前往马来西亚数日办理该国居住证明及中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的认证书等资料。2006年4月,章某的女儿通过网络报名参加广州联招办组织的联招考试,同时提供已办理的相关移民手续资料。同年6月,章某收到广州方面退回的所有资料,并被告知其女儿不符合参加联招考试的报考资格。2006年下半年,章某多次找王某协商此事,王某分两次退回现金合计人民币一万元,此后就不再退款。为此章某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王某自愿接受章某的委托,并对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后果作出了约定,双方应自觉遵守约定,因此王某应退回章某所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70000元。但是章某明知被告接受委托后所办理的各类移民文书与客观事实不符,亦有悖于法律的相关规定,仍委托被告予以办理该事项,章某对于委托事务不能完成亦负有一定责任,故章某诉请由王某支付利息及损失的理由不充分。
法院判决,限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章某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计人民币70000元。驳回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