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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教育部发布了最新出台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其中要求公派出国的留学研究生学成后需要回国连续服务至少两年,如果不遵守规定,需要偿还所有的资助费用并支付30%的违约金。国家基金不可变成贷款
昨天,记者从教育部有关部门了解到,自1996年至2006年9月底,我国公派留学人员共26658人,到期应回国22984人,实际回国22331人,学成按期回国率为97.16%。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长张秀琴表示,从基金委来看,共约有440人没按期回国。按协议,他们需要赔偿国家支付的经费和30%的违约金。但需排除“履约率”中的人,即虽然没回归,但履行协议上规定的人。“国家基金不可以变成一种贷款”。
公费留学有国家公派和地方公派两种形式。张秀琴说,国家公派留学是面对全国的各行各业、各类人员都有。近几年,受国家资助的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选派的出国留学人员,70%集中在通信与信息技术、农业高新技术、生命科学与人口健康、材料科学与新材料、能源与环境、工程科学、应用社会科学与WTO相关学科等七大领域内。
规定显示,公派研究生推选单位根据国家留学基金重点资助领域,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负责向留学基金委推荐品学兼优的人选,指导联系国外高水平学校,对公派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业务学习进行必要指导。
基金委将公布违约名单
关于违约追偿,规定明确,违约人本人或其保证人(即协议书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违约人员按《协议书》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数予以经济赔偿,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如违约人员及其保证人均不承担约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则将在国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违约事件,特别是对不按《协议书》约定履行经济赔偿责任者,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外,必要时还将采取其他辅助手段,如以留学基金委名义向国外有关方面通报违约事实;将违约名单予以公布等。违约人员完成经济赔偿后,即了结了与留学基金委所签《协议书》的义务,但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身份不变。
对于公布违约名单,张秀琴曾表示还有一定顾虑,她说:“我们所遇到的爽约的人情况很复杂,有些人确实是过了半年、一年、两年回来的,所以我觉得还要给他们留一条后路。”
规定还指出,出国前系应届毕业生的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推选单位应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存档案和户籍。应届毕业生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推选单位可将其档案和户籍转迁回生源所在地。
解决留学生回国后顾之忧
据了解,在1996年国家基金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所有的国家公派留学的项目都由教育部留学生司出面操作,但经过一段时间后发现了一些棘手的问题,一些留学人员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回来,却没有很有力的措施加以制约。
教育部副部长章新胜表示,我们要采取各项政策措施,鼓励留学生回国,创造留学生回来的大环境和小环境。还要解决留学人员回国以后的后顾之忧,比如在他们的子女就学、家属就业等方面提供方便。
尊重合约方为合格人才
教育部和财政部发布新规,要求公派出国的留学研究生学成后需要回国服务两年,不遵守者须偿还所有的资助费用并支付30%的违约金。整个规定6000余字,公众的目光却大多集中在“回国服务两年”和“违者赔钱”这两条上。
有人认为,国家应“大度一些”,尊重个人权利;也有人质疑,你拿了国家的钱“喝洋墨水”,怎能转而投奔“洋人”!实事求是地说,绝大多数人毕竟是自利的,要求每个公费留学生都具备钱学森等的觉悟和道德高度,恐是苛求;但从最基本的合约精神来看,一个公民既然接受了“公费”留学待遇,就必须作出相应的承诺、提供相应的义务。人而无信,不知其可,“游戏规则”必须得到尊重——公民之间如此,企业之间如此,公民(企业)与政府之间亦然。
明确了这个前提,方可进行更具体的细节讨论。比如,所谓“应该尊重个人权利”,果若其然、听任公费留学生自由选择,谁来尊重国家的权利(本质上亦即全体中国纳税人之权利),难道中国政府和中国纳税人就该做冤大头?
当然,在强调合约精神的大框架下,“出资人”(中国政府)也大有进一步完善公费留学体系的余地和“友情操作”的空间。比如,在中国强盛、就业机会增多、“海龟”回潮之际,政府应更科学、更公平地为“海龟”提供与其贡献相称的待遇和福利等,从而变“应该回”为“自愿回”。
欲受人尊重,必先尊重他人(包括“游戏规则”)——唯有如此,方无愧于诚信社会,亦方能达至双赢。这也许正是教育部新规折射出的公众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