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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出国劳务进行犯罪活动,属于新类型的经济犯罪形式,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定性。此类案件涉及到刑法规定的罪名至少有5个,即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骗取出境证件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从刑法条文就此5种罪名的文字表述看,似乎都可适用于此类犯罪,究竟适用哪一罪名,办案人员遭遇困惑,因此就出现了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法律不统一的问题。二、从犯罪构成方面说,出国劳务犯罪案件与上述几种犯罪相比,呈现许多不同的特征。
出国劳务犯罪,是以营利为目的,以介绍出国旅游为名,弄虚作假,骗取出国证件,或以劳务输出为名,利用骗取和伪造的有关国际劳工批文及工程项目合同,骗取有关证照,组织国内劳工出国从事非法劳务,并从中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在客观方面,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骗取出境证件罪只要实施了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和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即可,而出国劳务犯罪除实施了上述行为外,还有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行为。与非法经营罪也有明显的不同。非法经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经营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专营、专卖或限制买卖的物品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准买卖的许可证和批文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经营行为必须有具体的对象,没有具体对象经营行为是空的。劳动力是商品,但不是一般的商品。
在主观方面,出国劳务犯罪的主观故意是以营利为目的。这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骗取出境证件罪、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的故意内容均有显著的区别。
三、对出国劳务犯罪案件适用法律不同,导致的法律后果也不同。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告人的刑罚适用规定了两种原则标准。一是一般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是对在实施本罪过程中有本条第?一?至?七?项犯罪情形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对骗取出境证件罪的处罚规定是,一般情况下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上述可以看出,各个罪名的起点刑及各档次的起点刑都是不同的。由于执法认识的差异,对同一犯罪事实,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定罪量刑,对被告人来说其法律后果差异是大的,有的处罚畸轻,有的处罚过重,同样的犯罪,因适用法律条款不同而导致处理不公,势必影响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和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