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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回国人员怎样办理户口手续
1、公派或自费出国的留学人员,回国后要求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派出所可以凭归国留学人员的出国护照,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直接办理恢复户口手续;理由正当,需要在本市、县内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落户地派出所可以凭归国留学人员的出国护照及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
户口注销证明(证明中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办理落户手续。
2、需要跨市、县安置工作的归国留学人员,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凭国家教育部和人事部的有关证明,由接收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不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凭护照和接收地市、县以上人事部门证明在接收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获得博士学位或调整到国家重点项目的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归国留学人员,凭省以上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及户口迁移证明,可办理家属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迁手续。
留学人员回国后如何调整工作单位
1.已明确工作单位的出国留学人员(含本科生、研究生、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原工作单位应加强与他们的联系,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安排他们回国后的工作和生活。对于因实际困难或其它原因要求调整工作单位的,人事部门应积极协调,予以调整。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
2.要求调整工作单位的出国留学人员,可根据国家建设的急需,到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的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及亟待开发建设的边远艰苦地区去工作;也可以应聘去三资企业、乡镇企业、民办科研机构或直接到国际组织和我国驻外公司工作;或者以个人或集体的名义,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创办独立的研究机构、技术开发和咨询公司或技工贸一体的企业公司。
3.对调整到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的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留学人员,允许其配偶随调,未成年子女随迁。
4.各单位对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中青年留学人员,只要专业对口,工作需要,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促进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迅速成长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1]14号)的规定,不受地区、行业限制予以接收,需要追加编制、劳动工资计划、专业技术职务指标的,可由单位提出申请,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并允许其配偶随调,未成年子女随迁。
留学人员来京工作怎样办理入户手续
基本条件:具有学士(含学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办理程序:
1、外地留学人员到北京市属各单位(包括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工作或到北京地区兴办企业,持单位接收函及其它规定材料到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申请手续。
2、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审核后,由市人事局审批并颁发《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
3、留学人员本人凭《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和相关材料到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
申报材料:
1、填写《引进留学人员审批表》。
2、单位接收函或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二份。
3、《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及复印件二份。
4、中国护照及复印件二份。
5、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及复印件二份或国内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和国外进修证明及复印件二份。
6、出国后仍保留公职的留学人员需提交原单位同意调整工作单位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