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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昨接王先生电话:他是南京一家外企经理,在澳大利亚留学时,由澳方投资商派到中国任职。回国前,王先生在澳留学数年,但没有取得永久居留权,只有临时居留证。回国任职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地税部门一直将他按照国内人员标准掌握。王先生认为应按外籍人员标准缴税。记者就此咨询了南京地税部门有关专家。据介绍,根据相关法律,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一是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二是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三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四是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王先生并没有取得外国国籍,不能适用附加费用的政策,因此也就不能按照外籍个人的缴税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