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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学中介资质审批取消后,为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协会根据国家相关留学行业标准制定了《留学行业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6月15日下午,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分会(以下简称协会)留学服务行业白名单发布暨留学服务消费者专家委员会专家受聘仪式在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举行。
协会副秘书长沈雪松颁布了第一批行业白名单,同时向首批受聘专家颁发了聘书。
在留学中介资质审批取消后,为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协会根据国家相关留学行业标准制定了《留学行业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今天第一批公布的57家企业具备的以下特点:
1)承诺在服务过程中遵守相关国家标准;2)签署诚信了经营公约;3)接受协会的消费调解,并开通快速调解通道;4)行业从业经验丰富,有第三方资质认定证书。
本着服务学生和家长,普及留学常识的目的,协会还组织成立了专家委员会。
并推出全国首个免费留学咨询通道,学生和家长可以通过协会微信公众平台(中国留学中介行会,微信号:liuxuezjhh)以及服务平台教育优选(www.gol.edu.cn)进行在线咨询,也可以报名参加协会定期举办的专家见面会。
首批聘请了留学申请、背景提升、语言培训、留学安全、境外服务、消费调解等领域的30位专家定期解答留学热点问题、点评调解案例。
留学服务行业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17】7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作用,加快推进出国留学行业领域“放管服”改革,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32932-2016《留学中介服务规范》、GB/T 32933-2016《留学服务术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加入《全国留学服务行业白名单》的留学服务机构。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加入白名单:
(一)坚持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社会口碑的留学服务机构;
(二)签署《共同构建留学行业诚信和服务质量保障体系诚信自律公约》
(三)承诺采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留学中介服务规范》、《留学服务术语》国家标准的留学服务机构;
(四)建立消费投诉绿色通道,接受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分会的消费投诉调解;
(五)接受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分会组织的现场审核。
第三章 备案材料
第四条曾经获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书的机构申请加入白名单,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采用国家标准承诺书;
(二)《留学服务白名单机构申请表》;
(三)《消费投诉调解机构信息表》;
(四)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共同构建留学行业诚信和服务质量保障体系诚信自律公约》承诺书;
(六)原《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复印件。
第五条未曾获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书的机构申请加入白名单,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采用国家标准承诺书;
(二)《留学服务白名单机构申请表》;
(三)《消费投诉调解机构信息表》;
(四)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共同构建留学行业诚信和服务质量保障体系诚信自律公约》承诺书;
(六)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分会出具的现场审核报告或留学服务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第四章 资料审核
第六条资料审核。由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分会秘书处负责。
第七条社会公示。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分会秘书处正式公布“全国留学服务行业白名单”,并通过权威网站及相关媒体进行为期一年的社会公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分会可委托省级留学服务行业组织协助加强对“白名单”机构的管理。
第九条不定期对“白名单”机构的进行抽查(每年1-2次),对抽查不合格的机构限期整改。
第十条建立白名单准入和退出机制,一旦发现“白名单”机构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或影响行业形象情形的,及时将其移出“白名单”。
第十一条加强“白名单”机构的品牌建设和品牌传播工作,让消费者选择白名单机构提供诚信、优质、放心的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报请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备案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分会秘书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分会。
附:留学服务白名单机构信息核准登记表
留学服务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诚信自律公约
消费投诉调解(机构)人员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