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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政府宏观监管职能,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行业服务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教育部、工商总局制定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GF-2016-1002),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教育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自费出国留学 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委):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宏观监管职能,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行业服务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教育部、工商总局制定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GF-2016-1002),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在执行的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教育部国际司、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原《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GF-2004-1002)同时废止。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GF-2016-1002)
教 育 部
制 定
工 商 总 局
说明:
一、本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起草制定。
二、本示范合同文本是教育及工商主管部门监督及规范本行业的重要依据,也是消费者维权的指导性文本,鼓励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与消费者依照本示范文本签署服务合同。
三、本示范文本相关条款,供相关合同主体进行参考,可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的内容不得减轻和免除应当由受托人承担的责任。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的,签约之前合同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全部条款内容。
四、本示范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五、对本示范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六、在签订合同前,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出示营业执照。
七、签约的合同文本,建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至少保存五年。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 或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受托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
资格认定书编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邮箱:[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