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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在合同、协议签订后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则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无权要求受委托人退还服务费”,这样的不公平条款频繁出现在留学中介服务提供的合同中,导致消费纠纷时有发生。昨日,北京市工商局公布留学服务行业首批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其中多项涉及退款约定。
北京市工商局在此前启动的留学服务行业格式条款清理整治工作中,对72家留学服务中介机构进行了调查摸底,共收集了87份使用的合同格式文本,归集整理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
违法表现主要集中在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设定消费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经营者免除了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权利等几个方面。
在充分听取留学服务行业协会和合同监管专家论证意见的基础上,最终确认并公布了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
目前,北京市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市场发展迅速,2012年北京市留学服务机构为15万人次提供了出国留学服务,市场规模占全国份额40%左右。
北京市工商局表示,留学服务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使用情况较为复杂,留学服务机构大多使用自己拟订的格式合同,合同文本内容不统一。
此外,留学服务机构对使用格式条款应遵守的相关行政规定也不甚了解,造成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出现,引发的消费纠纷时有发生。
下一步,北京市工商局将继续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留学服务行业的整治力度,重点查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留学服务不公平合同条款表述
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中介机构不退还费用”,或“签约后,委托人要求终止合同,之前缴纳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或“委托人在合同、协议签订后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则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无权要求受委托人退还服务费”。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设定消费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违法行为。
②委托人未能及时向受委托人及第三方缴付有关费用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时,受委托人不退还委托人已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设定消费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违法行为。
③在违约责任的表述上,只对委托方有违约责任要求,而受托方无违约责任要求。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属于经营者免除了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违法行为。
④除按法律规定可终止协议或签约失败的原因,甲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中途退出、终止协议或单方面毁约。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权利的违法行为。
⑤“凡没有乙方收据的,乙方不负责退款”,或“甲方办理退款手续不能提供乙方收据的,乙方有权不予退款”。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的违法行为。
⑥甲方(经营者)违约时,只退还乙方(消费者)已经缴纳的中介服务费。
违约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己因违约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