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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02年8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推广“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凡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技术条件和业务条件的中、外资银行及其分支行,经其所辖地区分局的核准或备案后,均可开办个人售汇业务。境内居民个人可根据需要选择经核准或备案后的银行办理个人的因私购汇业务。
各银行办理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业务的机构情况
公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截止日期:2005年9月22日
银 行 银行机构数
中国银行 1543
中国工商银行 836
中国农业银行 778
中国建设银行 427
交通银行 338
中信实业银行 205
中国光大银行 111
招商银行 220
华夏银行 3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75
广东发展银行 158
深圳发展银行 95
兴业银行 68
中国民生银行 34
城市商业银行 73
农村信用合作社 28
外资银行 44
总 计 5064
另附:各地区办理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业务的银行机构数
公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截止日期:2005年9月22日
地区 银行机构数 地区 银行机构数
北京 551 湖北 153
天津 108 湖南 83
河北 93 广东 1190
山西 36 广西 38
内蒙古 47 海南 36
辽宁 168 四川 83
吉林 84 重庆 165
黑龙江 118 贵州 36
上海 375 云南 91
江苏 416 西藏 3
浙江 299 陕西 87
安徽 80 甘肃 24
福建 210 青海 7
江西 47 宁夏 12
山东 217 新疆 69
河南 138 总计 5064
注:银行机构数包括银行的管理机构和业务机构两类的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