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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2001年11月5日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ABCDV上的文章已经对此有了解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赴德留学属于特殊情况,即属于“个人自费出国留学需预交一定比例外汇保证金方能取得签证而申请购汇的”特殊情况。而到其他国家留学的购汇都是要凭签证才能办理的。对此,先前发表的文章没有详细的解释。以下是我在办理购汇时外汇局和中国银行对此的说法(我是在上海办理的此项手续,不知道是不是对其他地方同样适用)。
下面是外汇管理局的文件。请注意与上问题到的不是同一个通知。下面这个通知是对其中的某些具体情况专门另外制定的一个细则。
《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通知》
《通知》中规定,公民出境换购外汇的政策有外汇管理局统一规定,外汇局授权具有办理个人因私兑换外汇业务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执行。
此规定适用于个人自费出国留学需预交一定比例外汇保证金方能取得签证而申请购汇的特殊情况。出国留学人员在办理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汇时,需持本人户籍证明、工作单位(无单位的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已办护照、录取通知书及费用证明等有关材料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入学预交保证金通知书。之后,出国留学人员持当地外汇管理局签发的入学预交金通知书及上述有关材料到银行开立人民币保证金账户,办理交存人民币保证金手续。
在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有效入境签证后,出国留学人员需本人持护照及签证正本、人民币保证金回执,到银行办理退还人民币保证金手续。如果没取得签证或因故取消出国,须持人民币保证金回执到银行先将所购外汇按结汇当日挂牌汇率办理退款手续,后凭人民币保证金回执及兑换水单办理人民币保证金退还手续。退还手续必须由本人办理。
《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收取人民币保证金的标准为:在银行当天按现钞卖出价购汇所需人民币金额的基础上加收保证金,人民币保证金与所购美元(其他外汇币种折合成美元)的比例定为2:1,即1美元或等值外汇收取2元人民币保证金。
中国银行对此的说明是。兑换标准为境外机构预交外汇保证金、通知书等购汇证明文件中列明的,第一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也就是说,通常我们在办理留德担保时,需要往德意志银行法兰克福总行的学生总账户中汇6400欧元(原先是12000马克)。这是约定俗成的没有什么凭据的。我们在收到Zulassung 或者是BBZ时,一般都没有对方学校提供的所需生活费通知,更不会有学费通知。所以在去中国银行办理购汇时,对方是不予以办理的。中行的工作人员的解释是,外汇管理局特别强调购汇要有凭证,必须出示学校开具的收据才能办理。以免造成国家的外汇流失。中行方面还特别强调的是,赴德国留学的换汇问题他们已经向外汇局反映了多次,因为几乎所有的到德国去的学生都没有办法提供收据,按照外汇局的规定也就没有办法从正当途径获取外汇。但是外汇管理局至今还没有对此做出答复。
所以,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尽管国家出台了留学可以平价购汇的规定,但是对留学德国的学生来说,该规定几乎可以说是不适用。所以,要留学德国的朋友,外汇的事情还是要靠自己想办法解决。(老编注:以前有朋友要求德国的大学开具保证金的证明,翻译成中文送到外管局,批到了12000马克,不知现在还是否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