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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问过移民局说要有’A‘标志的才是能够有资历为配偶请求dependent visa。 但我lg的香港身份证下面有一个’H‘ 标志, 但也是不受限度进入香港的。 他是海内香港身份证,没有星。 这样的话我是不是能够请求香港的dependent visa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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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代表有居港权,right of abode in HK. H不是标志,是身份证号。你要找到A, 找到3颗星,在出世日期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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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要是看你老公的香港身份证是永远居民身份证仍是暂时身份证。假如是永远居民+外籍护照,而你持中国护照的话,此种状况你只能根据中国际地的顺序,请求单程证排期等候边疆出出境审批。假如配偶身份证是香港暂时身份证+外籍护照,你持中国护照,此种状况你能够向香港出出境请求香港的dependent v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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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好意思,我下面回答的是请求返回香港的dependent visa哦。不知道是否你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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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证 人 如 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或 不 受 逗 留 期 限 约 束 的 香 港 居 民 ( 即 享 有 入 境 权 或 可 无 条 件 逗 留 的 人 士 ) , 其 下 列 受 养 人 可 申 请 来 港 居 留 :
a.其 配 偶 ;
b.其 18 岁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养 的 子 女 ; 以 及
c.其 年 龄 在 60 岁 或 以 上 的 父 母 。
保 证 人 如 属 获 准 来 港 就 业 ( 以 专 业 人 士 、 开 办 / 参 与 业 务 的 企 业 家 或 受 训 人 士 的 身 份 ) 、 就 读 ( 获 准 来 港 在 本 港 颁 授 学 位 的 院 校 修 读 全 日 制 本 地 学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课 程 注 1 ) 或 根 据 资 本 投 资 者 入 境 计 划 注 2 、 优 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或 输 入 中 国 籍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第 二 代 计 划 来 港 的 人 士 , 其 下 列 受 养 人 可 申 请 来 港 居 留 :
a.其 配 偶 ; 以 及
b.其 18 岁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养 的 子 女 。
以 受 养 人 身 份 来 港 居 留 的 申 请 , 如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可 获 考 虑 批 准 :
a.申 请 人 与 保 证 人 能 提 供 合 理 的 关 係 证 明 ;
b.申 请 人 没 有 任 何 已 知 的 不 良 记 录 ; 以 及
c.保 证 人 能 够 把 受 养 人 在 港 的 生 活 条 件 维 持 在 基 本 水 平 以 上 , 并 为 他 / 她 提 供 适 当 的 居 所 。
注 1 :
本 地 课 程 指 修 毕 后 可 获 本 地 学 位 颁 授 院 校 颁 授 学 位 的 课 程 ; 而 非 本 地 课 程 则 指 修 毕 后 只 可 获 非 本 地 院 校 颁 授 学 位 的 课 程 , 不 論 有 关 课 程 是 否 由 本 地 与 非 本 地 院 校 合 办 。
注 2 :
资 本 投 资 者 入 境 计 划 已 由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十 五 日 起 暂 停 , 直 至 另 行 通 知 为 止 。
一 般 而 言 , 除 拥 有 香 港 特 区 居 留 权 或 入 境 权 的 人 士 外 , 任 何 人 士 如 欲 以 受 养 人 身 份 来 港 居 留 , 均 须 申 领 入 境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虽 然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因 应 每 宗 申 请 的 个 别 情 况 作 出 考 虑 , 惟 申 请 人 必 须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规 定 ( 例 如 : 持 有 用 以 返 回 原 居 国 或 所 属 国 的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没 有 刑 事 记 录 , 且 其 入 境 不 会 对 香 港 构 成 保 安 或 刑 事 问 题 ; 以 及 不 可 能 成 为 香 港 的 负 担 等 ) , 并 符 合 上 文 详 列 的 有 关 资 格 准 则 , 方 可 获 考 虑 发 给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入 境 事 务 处 对 这 些 资 格 準 则 或 会 不 时 作 出 修 订 而 不 作 事 先 通 知 , 希 為 留 意 。
http://www.i妹妹d.gov.hk/hks/services/visas/residence_as_dependant.html
去查香港出境事务处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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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香港一站通网站有具体阐明,详情请看“受养人“引言部份:受养人签证不合用于边疆的中国居民。
(我这里不克不及copy网站,你本人搜一下)。
引言
本 网 页 旨 在 为 有 意 以 受 养 人 身 份 前 来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下 称 「 香 港 特 区 」 ) 居 留 的 人 士 , 概 述 有 关 的 入 境 安 排 。
这 项 入 境 安 排 并 不 适 用 于 :
a.内 地 的 中 国 居 民 〔 除 非 其 保 证 人 為 获 准 来 港 就 业 ( 以 专 业 人 士 、 开 办 / 参 与 业 务 的 企 业 家 或 受 训 人 士 的 身 份 ) 或 就 读 ( 获 准 来 港 在 本 港 颁 授 学 位 的 院 校 修 读 全 日 制 本 地 学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课 程 注 1 ) , 或 根 据 资 本 投 资 者 入 境 计 划 注 2 、 优 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或 输 入 中 国 籍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第 二 代 计 划 来 港 的 人 士 〕 ;
b.以 单 程 通 行 证 计 划 以 外 途 径 取 得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区 ) 居 留 身 份 并 现 居 澳 门 特 区 的 前 内 地 中 国 居 民 ; 以 及
c.阿 富 汗 及 朝 鲜 的 国 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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