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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十年请求永居,不克不及一次离境超过6个月,然而好像公司派去出差就不算在离境天数外面。这个怎么样证实是公司派去出差的呢?是要有公司证实吗?怎么样的公司能力有资历去证实?例如我一个敌人开了个小店,我是不是能说,我在他店里打工,这个敌人派我到中国去出差了6个月,所以离境了这么多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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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告知你,十年里没有出差不算离境这条规则。
出差的日期也算离境。假如你超越540天的限额。那你至多试着用出差为理由,但愿caseworker酌情斟酌。至于caseworker是不是会酌情斟酌,一方面看你的出差证据的压服力了;更首要的是遇到怎么样的CASEWORKER,还有她表情如何了。
证实是出差,固然需求公司出具证实信。公司怎么也得是注册了VAT的limited company。你阿谁小店的设法有点难题。问题是:你有税单证实你在那里任务吗?一个小店出具的的文件,并且小店有甚么首要业务需求出差6个月,UKBA会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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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告知你,十年里没有出差不算离境这条规则。
楼主你听风是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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