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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与受理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证明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二、审查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
公证业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如下[有*号的为常用出国公证]:
(一)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二)证明继承权;
(三)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四)证明收养关系;
(五)*证明亲属关系:如:亲属关系证明、家庭成员证明
(六)*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如:学历证书、成绩单、个人经历证明
(七)*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如:出生;结婚(离婚)或未婚证明
(八)*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如:经济担保(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
(九)*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如:学历证书、成绩单
(十)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十一)保全证据;
(十二)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
(十三)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十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如:无犯罪记录
无犯罪记录必须由所在派出所提供盖章。亲属关系、出生证明、结婚(离婚)或未婚证明最好都由派出所盖章证明,如无法从派出所获得,亦可由所在单位人事部盖章确认,(如档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则可由人才交流中心人事处提供证明)。
如有股票证券交易,由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公司出具证明并提供股东卡;如有房产,则提供产权证(非商品房需先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然后到公证处公证。
经济担保公证需提供的文件有: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工资收入
证明,税务局出具的每月纳税证明,存折及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须从公证开始计算定期已满三个月)。
办理出生公证,必须提供申请人的户口簿及身份证,有出生证的还应提供出生证。
办理学历公证,需提供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学位证、成绩单的原件(原件遗失的,应向原先就读的学校申请补发)。
办理经历公证,需要提供最后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以及职务任命书,职称的职称证,申请人个人档案简历记载影印件(需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需提供复印件,复杂的证明书需由翻译公司提供英文件;出生,经历,学历,婚姻证明需要提供一式三张黑白两寸照片;到美国使用的公证必须提供两寸黑白照片四张。
办理委托,声明公证,委托人、声明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如果申办委托公证还需要委托人的身份证的影印件,委托事项凭证(如房地产、股票、存款凭证等)。填写委托书、声明书,并在委托书、声明书上签名或盖章。
司法部出台公证制度改革方案
司法部推出司法公证制度改革方案:自10月1日起,全国各级公证处将脱离国家行政管理体系,改为事业单位编制。从此,公证员将不再是国家公务员。同时,将建立公证过错赔偿制。
公证制度是一种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是国际通行的法律制度。其宗旨是通过专门的公证机构为社会提供真实、可靠、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文书。
据了解,司法部从1993年开始进行公证工作改革,4年多来,已有19.3%的公证处由行政机关改为事业单位,26.9%的公证处已按事业模式运行,个别地区的公证处还进行了合作制、合伙制公证处的多种组织形式的尝试。
据悉,这次公证工作改革的重点是: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改为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公证员考试、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公证处内部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公证赔偿制度;对公证机构的设立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防止行业内部出现恶性竞争。同时,还将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并在10年之内基本解决公证工作的法律保障问题,明确公证的法律效力和公证工作的法律体系。
关于公证赔偿问题,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介绍说,经过改革后,赔偿实行有限责任,以公证处的资产为限,赔偿范围为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有关改革方案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公证惩戒制度,对违法违纪违规的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要严肃处理。他指出,这有利于公证机构真正成为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执行国家公证职能的事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