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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其公派身份不因经费资助来源或待遇的变化而变化,仍须遵守国家关于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 2. 公派出国大学生、研究生、进修人员或访问学者的身份均在出国前确定,出国后一般不得改变。个别人员如确有特殊需要要求改变身份(如在美国的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改变为研究生),应由国内派出的主管部门(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严格审核。被批准者,只能是极少数。其学科专业确属国内急需的人员,年龄限于35岁以下,并有对方教授同意必读研究生的推荐信和可靠的资助证明。 3. 公派出国进修人员或访问学者,在国外期间不得改读学位,但如在规定的进修期限内,完成了出国前确定的进修或研究课题计划,而国外的导师和学校愿授予学位,可以接受。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和经费的管理 1.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应遵循国家派遣出国留学人员的方针、政策,根据部门、地方、单位的需要和可能,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 2. 单位公派以派遣在职人员出国进修(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为主,少派在职人员出国攻读学位。在学本、专科大学生和研究生一般不以单位公派方式选派,个别特殊需要以单位公派方式选派的,须经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3.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派遣计划(包括拟派出人数、身份、国别、经费来源等〕,须由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主管部门制定。各主管部门须在每年11月,将下一年度的派遣计划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 4.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拔条件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相同。 5. 在职、在学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联系国内外奖学金、贷学金等资助。各单位不准为上述未经批准的在职,在学人员提供成绩单、推荐信、介绍信等对外联系出国留学的材料; 6.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由各选派的基层单位按隶属关系报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审批。 7.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经费来源,可分为部门、地方、单位全部提供,部分提供或利用国内外奖学金、贷学生、资助等。其经费管理办法、参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的规定自行制定,并在与出国留学入员签订的出国留学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1)由部门、地方或单位提供全部经费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其国外生活费用标准按国家公派同类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的生活费用(含医疗、保险等费用)标准发放。 (2)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国内工资待遇与国家公派同类出国留学人员相同。 (3)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及回国的国际旅费,可采取由选派部门、地方、单位全部提供、部分提供或国外接受单位提供的办法解决。 (4)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出国服装费、出国研究生和大学生中途回国休假的往返国际旅费的支付办法,由选派部门、地方或单位参照国家统一规定自行制定。 (5)利用国外奖学金等资助派出和在国外期间获得国外奖学金等资助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其经费使用和结算办法,由选派部门,地方或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参照财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外交部《关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的规定》制定。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各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必须组织一周左右的集中学习,学习国家有关对外方针、政策,出国留学人员的规章制度、外事纪律,介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成就并组织相应的参观活动,介绍有关国家的情况及其它注意事项; 学成回国的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如系在职人员,应回原选派单位工作,如原系在学人员,由原选派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安排工作。 关于简化办理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派出手续的通知 教留司办[1992]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人事厅(局),科技干部局,解放军总政干部部,委直属高等学校:为简化办理公派(含公费)出国留学人员派出手续,特作如下通知: 1.公派留学人员按有关规定与所在单位签署《出国留学协议书》,由单位负责落实。国家教委留学服务中心不再查验此协议书; 2.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一年(含一年)以上者,应按有关规定注销户口和粮油关系。国家教委留学服务中心不再查验注销户口、粮油关系的回执。 3.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按国家教委留学服务中心发出的《出国通知书》中要求办理派出手续。 4.以上各项同样适用于单位公派留学人员。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日 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有关规定 1.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其出国前,由国内选派单位明确出国留学任务及期限。少数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确因业务需要,需延长在国外的留学期限,应经过批准,但在延长留学期限内,不能改变留学身份。延长留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只能申请一次。 2.要求延长留学期限在半年或半年以内者,须提前1个月由本人持国内派出单位同意信件,并附国外留学所在单位或导师的信件和资助证明,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由使,领馆审批, 3.要求延长留学期限在半年以上者,其审批办法是: (1)申请人必须提前3个月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填写“延长留学期限申请表’(简称“JW104表”),并附国外留学所在单位或导师的信件和资助证明。 (2)“JW104表”由使、领馆审核并提出意见后,转给申请人的国内派出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主管部门。 (3)上述主管部门应在收到“JW104表”后两个月内,经征求派出单位意见后作出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函(电)告我驻外使、领馆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4)“JW104表”自使、领馆寄出后的3个月后得不到答复的,该项延长留学期限的申请,由使、领馆审定。 4.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获准延长留学期限内的国外费用均应自行解决。对原定由国家提供回国旅费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旅费从所得国外资助中解决,不足部分由使、领馆根据我在当地公费留学人员生活费标准核算后予以补贴。 对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有关规定 1. 博士后研究是指在某些国家的一些学科中获得博士学位的我国公派出国研究生,不改变留学人员身份,在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申请到“博土后研究”职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从事本专业的研究,从事国外的“博士后研究”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已获得博士学位的国内在职人员,申请去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另一种是出国研究生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后,申请直接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博士后在国外实习是指获得博士学位的我国公派出国研究生,不改变留学身份,进入国外公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本专业的实习,博士后研究或实习只能进行一次,期限�般在一年以内,最长为一年半。 2. 获国内博士学位并在国内确定了工作单位,工作满一年后的在职人员以及我国公派出国研究生在国外获博士学位后罪回国工作满一年后的在职人员,根据单位需要,可申请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这类人员暂按公派出国访问学者的办法选派和管理,即: (1)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说明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理由、内容和期限。 (2)所在单位组织专家、教授对所提博士后的研究方向或实习的业务范围进行评议并签署意见,由该单位领导批准后,按隶属关系报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办理出国审批手续。 (3〕去国外从事博土后研究或实习所需经费,一般由派出单位解决。 (4〕获准者,其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期间,国内工资照发。 在国外的公派研究生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审批办法 (1)申请者必须在获得博士学位半年前向所在国我使、领馆提出申请,并填写“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申请表”。说明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理由、内容和期限。“JW105表”由使、领馆审核并提出意见后,转给申请人国内派出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主管部门。 (2)国内派出单位收到申请后,须在三个月以内组织有关学科的专家、教授评议,提出意见,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函(电)告我驻外使、领馆,再由我驻外使、领馆通知申请者。三个月内得不到派出单位答复的,即由我驻外使、领馆审定。 (3)申请者联系要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单位,并收到聘请书后,本人应将从事“博士后”研究方向或实习业务范围、单位和期限等报告国内派出单位和驻外使、领馆。其研究课题或实习的业务范围与原申请批复不符的,应重新报请审批。 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所需一切费用,包括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结束后的回国旅费,均由本人自理。 研究生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后,要求转到第三国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一般应先回国工作一段时间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需要由国外直接转第三国的,应提前半年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报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 从事国外的“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一年半。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工资、工龄和有关经费的管理办法 1. 出国进修人员和访同学者,在批准出国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并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其受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年限,在国内计入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学位的在职入员,在学习期限内的国内工资待遇按国内对同类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2.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出国置装费、出国旅费、在国外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费、研究生和大学生中途回国休假的往返国际旅费等,按国家的统一规定办理。 3. 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经费,并对部门、地方、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的经费开支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经费的具体管理,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专人负责或由使、领馆财务部门代管。 4. 对公派出国研究生留学年限及在国外期间国内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待遇和演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 5. 国内大学本科毕业生出国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年限,根据各国不同情况都有规定。公派出国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确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者,可按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办法办理延期手续。 6. 公派出国研究生,如出国前系国内在学研究生,其享受的国内生活补助费,自离境之次月起停发。 7. 1986年12月31日以前出国的公派研究生,出国后由原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的,发放年限以附表规定的公派出国研究生攻读外国硕士、博士学位的年限为准。超过附表规定年限者,其国内工资停发。 8. 1987年1月1日以后出国的公派研究生,如出国前系国内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后工作5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2年以上的在职人员(包括在职研究生),学成后仍回原单位工作的,其在附表规定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年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 9. 1979年1月1日以后出国的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年限(包括经批准延期的时间)内获得博士学位,并按规定的留学期限(包括获得博士学位后经批准延期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时间)回国的,按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时间计算工龄。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休假及其配偶出国探亲的有关规定 1.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休假及其配偶出国探亲的办法要有利于出国留学人员了解国家建设的发展和需要,要合理照顾出国留学人员的学习和生活,又要考虑国内有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2. 对公派出国大学生、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国外留学规定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满二年(其间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须获得攻读博士学位资格)后,享受公费回国休假一次。 3. 公费回国休假由本人按规定自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并按规定的路线回国。 4. 公派大学生、研究生自费回国休假、探亲,以不影响学习为前提,由驻外使、领馆审批。 5. 公派大学生、研究生,在国外享受国家或单位公费留学期间,公费或自费回国休假,探亲,国外费用停发,国内生活费凭我驻外使、领馆证明,由派出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 6. 公派大学生、研究生回国休假的时间根据所在国学校假期长短确定。 7. 公派出国研究生在国外时间较长,其在国内的配偶申请自费出国探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如系在职职工,应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探亲假。经单位批准后,出国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视情况由其所在单位决定。 8. 研究生配偶在探亲期间,联系到国外奖学金、资助金,申请留学的,在探亲假期内报经国内工作单位批准,可以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转为公派或自费留学。 9. 对于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如系国内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班的学生或研究生,为了不影响完成学业和研究计划,一般不批准请假出国探亲。 10. 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外时间较短,按规定不享受回国休假的待遇。他们在国内的配偶,属在职职工的,�般也不给予出国探亲的假期。英国华人论坛 国家对公派留学人员身份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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