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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边防检查的定义和职责为了保卫国家的主权和安全,世界各国都在对外开放的国际机场、港口、国境车站或通道以及特许的出入境口设立边防检查机构进行检查。其对象和内容是对进出国境的国内外人员实施护照证件检查,并对出入国境的交通工具及其运载的物资实施检查,依法处理违法人员。
2、我国出境检查程序根据我国出入境法律规定,公民须在指定的口岸出入境并向边防检查人员 交验护照和出境登记卡。如因私出国,现行的习惯做法是,在到达出境口岸前,已事先在当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取得了该卡,经边防检查人员核验,如无不符要求的情况,会将护照填写后发还出境者本人,即可出境。
3、海关的定义和职权
海关是主权国家设在对外口岸上对进出该国的商品、货物、运输工具等执行监督管理并征收关税的机构。各种人员携带物品出入境,都应向海关自行申报并接受检查,任何稳瞒申报、违禁或逃避海关检查的行为,都将遭到没 收充公的处罚或法律刑事责任的追究。为方便简化海关出入境手续,我国已开辟了国防通行的红绿通道海关制度。
4、中国公民出境携带行李物品免税数量和限值在限量和限值的范围内,允许携带下列物品:
(1)食品、衣料、衣着和价值人民币5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2)酒2瓶,烟600支。
(3)治疗常备用药,总值不得起过人民币200元。单一品种限合理 数量,麝香,蟾酥不准带出,对当归枸杞、黄芪、肉挂、桂皮等5种药材,如超出规定的免税量时,要征收出口税,人参、鹿茸限各200克。
(4)手表、收音机、自行车、电风扇各1件。
(5)电视机、收录音机、照相机、电冰箱、洗衣机等各1件。
5、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外币及其它有价证券;
(3)无线电收发报机和通信保密机;
(4)贵重中药材及其成药;
(5)一般文物;
(6)海关限量管理的其他用品。
6、文物、书画出境查验手续 出国公民、包括入境的华侨,港澳同胞等旅客,如携带在文物商店或友谊 商店购买的,或个人所有的文物,一律要事先经文物管理部门鉴定,出境时间持发票和许可证明向海关主动申报。在国内集市或私人手中购买的文物,一律不准携带出境。如将旧文物携带出境,应向设在北京、上海、天津、 广 州四口岸之一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定向海关申报,否则将按走私行为论处。如携带著名已故画家的书画作品出境,属文物出口管理范围鉴定。一般现代书画出境,海关按合理数量查验放行,不准出口的,予以退还。
7、外汇、贵金属物品检查手续 出国公民所持有的人民币、支票、汇票等和国外的债券、股票、房契、以 及同处理国外债遗产、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有关的各种证书、契约和授权书、委托信等,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准携带,托带或邮寄出境。如携带黄金、白银、白金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海关在国家规定内限额内查 验放行。如超过限量部分,退回国内亲友或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收税,不准携带出境。
8、公民入境免税物品限值数量入境者携带物品的验收标准实行低、中、高档三类物品区分不同标准分别 验放的制度。低档的生活学习用品限合理数量免税放行,中高档的生活学习用品,任选其5件或1件免税放行。
9、禁止入境物品
(1)各种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品;
(2)各种伪造货币和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任何物品;
(4)各种列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他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等;
(6)带有危险性病菌,虫害及其他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和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他物品;
(8)人民币:按照货币协定办理的除外,人民币外汇总换券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