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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规定: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有效护照是指一个主权国家的主管机关发给本国公民出入本国国境和在国外旅行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与国籍证明。世界各国颁发的护照种类繁多,但一般可分为三种: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我国现行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三种。普通护照又分为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
其他出境、入境证件是指一国主管机关发给不便使用护照的本国公民和少数外籍人员,用于出入国境,并能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其他证件。这种证件具有和护照近似的性质和作用。我国颁发给我国公民使用的证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我国颁发给外国人使用的证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证》。
各国公民仅持有有效护照、证件并不意味着持照人随时可以进出他国(互免签证除外),持照人还必须申请办理前往国签证。签证就是国家主管机关颁发给本国或外国公民的允许其出境、入境、过境的许可证明,是附于申请人所持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上的文书凭证。我国的签证分为四类:外交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和礼遇签证。另外,我国还有三种仅限于局部地区使用的签证(签注):
一是发给外国人到我国特区旅行的特区签证;
二是发给国内居民去香港、澳门探亲、旅行、公务的签注;
三是发给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和台湾居民往来大陆的签注。
出境、入境登记卡是出入境旅客留存在边防检查站的一种出入境记录,也是边防检查站对旅客进行分类统计的依据。
(一)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具体规定
1、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应持有相应的有效护照(外交、公务或因公普通护照)和前往国签证。前往与我国有互免签证协议的国家,需在境外办理签证、过境香港或前往澳门的,还应按规定交验《出国(境)证明)》。如前往国中既有互免签证又有需办签证国家,按规定办妥所需签证后,出境时无需交验《出国(境)证明》。
2、中国公民因私事首次出境,应持有效护照、发照机关签发的两张出境卡及前往国签证或规定的入境许可函(证)件。需经第三国通行的,还应按照过境国的规定办妥过境签证。中国公民因私事首次出境,原则上应在前往国驻华使、领馆办理入境签证。前往国在华未设使、领馆或在华使、领馆不办理所需签证的,可以在境外办理签证,所办的签证原则上应与出境卡上注明的出境事由一致。中国公民因私事再次出境,应持有本人的有效护照、前往国签证或规定的入境许可函(证)。
3、港澳同胞来往内地应持有《港澳同胞回乡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内地因私事或在一些情况下因公务往来港澳地区,应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前往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应持有《前往港澳通行证》。
4、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应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有效签注,台湾居民应在签注规定的期限内出境。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应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并应同时持有有效签注。
5、中国船员乘服务船舶以外的交通运输工具或从陆地口岸出境执行公务,应持有有效海员证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和前往国签证。前往与中国有互免签证协议国家,需在境外办理签证、过境香港或前往澳门,应事先办理《海员出国(境)证明》。
(二)外国人入境、出境的具体规定
外国人入境、出境,应从我国对外国人开放的口岸或指定的口岸通行。外国人凭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及中国签证,在签证的有效期内入境,并在签证或者中国居留证件准予的停留期限内出境。具体规定有:
1、因公务来华的外国人应持有效护照,一般情况下应当事先办妥入境签证。为了方便因公来华的外国人,我国有关部门规定,对因公来华的外国人,如其签证过期不超过10日,且有正当理由的,由边防检查站审查后,加盖“临时入境许可”章准予入境。因公务来华人员签证过期10日以上或未持签证的,不准入境。
2、因私事来华的外国人应持有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事先办妥入境签证。对未办妥入境签证因私事来华的外国人原则上不准入境。
3、对同我国政府订有互免签证协议国家的人员的出入境检查,按照协议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