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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颁发机关签发签证之后,宣布收回并取消签证,称为吊销签证。通常只有颁发签证的机关,才有权宣布吊销签证。
下面情况下,签证颁发机关宣布签证吊销。
1、签证颁发机关颁发签证以后,发现或认为持证人不宜入境或过境;
2、签证持有人将护照和签证一起遗失了。吊销签证的目的在于防止坏分子利用该签证进行非法活动等。
如果签证的吊销属于持证人遗失的原因,可以重新提出申请补发。只要遗失的证据充足,材料齐备,经签证颁发机关核实之后,可以补发
新的签证。如果签证的吊销属于颁发机关的原因,申请人可以提出理由申辩,但一般情况下不会再恢复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