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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实施的《护照法》,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信息主要体现在如下八个方面,需要办理护照的市民请关注。
(1)护照办理时限由30天减为15天。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办理护照时限是30天,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为60天。《护照法》大大缩短了法定办理时限,规定一般情况办证时限为15天,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为30天。
(2)护照有效期分5年和10年两种。《实施细则》规定护照有效期为五年,可以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五年。《护照法》规定十六周岁以下人员护照有效期为5年,十六周岁以上人员护照有效期为10年。同时取消了护照延期的规定,只有换发、补发和加注。
(3)护照作废不用登报挂失。《实施细则》没有将吊销、收缴或宣布作废的措施使用明确区分,规定的情形难以满足现实管理的需要。《护照法》对护照的处理方式规定了“收缴”和“宣布作废”两种,取消了“吊销”,其中对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以及护照遗失、被盗或者损毁不能使用的,护照签发机关有权宣布该护照作废。
护照作废后,公民不用办理登报挂失等手续,只需持有公安机关证明等有效证件,就可直接申请补办护照。补办护照取消了原来规定的3个月审核期。
(4)不予签发护照由五种变为七种。《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伤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上述五种情形下,护照签发机关不为其签发护照。
《护照法》取消了上述规定中“正在被劳动教养”的内容,增加了“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无法证明身份的;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三种情形不签发护照的规定。
(5)骗取护照最高罚5000元。《护照法》特别明确规定了对弄虚作假骗取护照行为,增设罚款拘留及没收违法所得。护照签发机关可以收缴护照,同时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泄露公民隐私权将受到处罚。《护照法》加大对护照签发人员的监督制约力度,规定: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2、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3、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4、向申请人索取和收受贿赂的;5、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有上述六中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护照收费上缴国库。原护照收费主要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公安部文件。《护照法》规定了护照签发机关可以收取护照工本费、加注费上缴国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公布。具体标准尚待颁布。
(8)“入出境”改为“出入境”。《实施细则》规定了入出境通行证,最初是发给因国籍冲突不便持护照的人员入境或者出境时使用的,出境或者入境时收回。后来从事边境贸易、参加边境旅游的人员也使用这种证件,主要在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出入,无需签证。《护照法》尊重这种现状,将这种证件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同时考虑到证件使用范围的变化,将其改名为“出入境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