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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租的房,合同一年,往年合同马上要到期了,到期的日子是10月4号,咱们是9月8号正式经过邮件通知房主10月4号咱们会把房子清扫好还给他。然而他坚持说咱们没有在9月4号以前通知他,一切要多交一个月的房租到十一月4号。上面是合同里的两句话,想问问大家这样的状况真的像房主说的是咱们的错,所以要多交1个月的房租吗?
首先,合同外面写的合同时间是这样的:Term: For the term of 十二 months co妹妹encing on 5th October 2013 and terminating on 4th October 2014. 这样一来咱们的了解是这是个fix term contract,到往年10月4号合同自动到期,也就是没有法律效用了。
然而房主坚持的是合同里的另外一个句子:It is agreed that after an initial period of eleven months, one months notice in writing on a rent due date may be served by the tenant and two months notice after the tenth months to terminate this agreement. 这句话其实我感觉写得很隐约,怎么了解这个may be呢。
房主当初态度很强硬,说一定要交到十一月4号。不服就本人找律师。
费事各位大神帮助看一下。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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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即便fix term到期不续约也是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不然会变为rolling contract按月付的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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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条文上看,房主说的也有情理。我集体以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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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is agreed that after an initial period of eleven months, one months notice in writing on a rent due date may be served by the tenant and two months notice after the tenth months to terminate this agreement.
意思是 单方赞成 租期的前十一个月后,提前一个月通知房主续签合同(可能不续签)而且10个月后提前两个月通知房主终止合同。
我感觉房主只多算一个月算好的了。固然也有好谈话的房主,不外最少提前一个月通知是常理嘛。假如不住就该早点通知房主找下家,以避免以及给本人带来不用要的费事。真实要走的话能够试试本人帮房主找到下一任租客马上续约,跟他好好磋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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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了解是,合同里的确说了,假如要给notice,需求提前一个月,并且要在交房租的那天,也就是4号给,还要书面的。楼主8号给了,就被房主算到下一月的4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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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中介吗?你的房主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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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大家的回复,好像的确是咱们错了。当初只能和房主协商了,看怎么把损失降到最低。谢谢大家回复了,也给其余的租客们提个醒,不要范同样的过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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