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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4年8月租的这个房子,之后每年8月都有续约,最后一次续约是2016年8月,合同是24 month contract with a 12 month break clause starting on 1st August 2016 and ending on the 1st August 2018.
上周中介发邮件给我说房东把房子卖了,新房东要自己occupy,让我两个月内搬走。
我看了合同条款,好像一切都是合理的。于是开始找新的房子。
问题是,我现在看中了一个房子,对方希望我尽快take下来,因为这个房子已经empty 20天了,她的想法我可以理解。
但我室友在中介notice我们搬家的那天回国过年了,要2月16号才能回来。
也就是说,如果我take下来我看上的房子,我就要付两个房子的房租长达3周。
如果我等室友回来,心仪的房子可能会被别人租走。
虽然一切好像都是合理合法,但就是很心塞,毕竟一切都是那个倒霉新房东造成的,而且我5个月前才续约,续约交了近300镑的中介费手续费续约费等等,本来打算住两年,现在只住了5个月,不开心。
请问这种情况,可以要求赔偿什么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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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不答应你的房东啊,不是到2017年8月才有break clause么
如果要你般出去可以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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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紧联系室友商量吧,不过人不在也确实不好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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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让房东contribute to some moving cost for ending tenancy earlier,要个300百左右还是合理的,因为你要找人搬家还要出下一个房子的中介费合同费。。。。
假如你不搬,那房东要走正式的法律程序,给你section 8 notice (两个月notice),这个麻烦也有花费,好好和房东商量是有可能要几百来减少你的损失的。
好像6个月以后才能给section 8 notice,不过你也快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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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你有主动权, 给现房东谈条件, 不要给自己过不去,应该是房东着急。 要房租折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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