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论坛
一七四八年,一部“奇书”在日内瓦出版。仅仅两年以内,它就印行了二12版,并有多种译本。这部哄动全部欧洲的巨著即是《论法的精力》。作者孟德斯鸠,一名法国贵族,用了整整二十年时间,终于实现了这部“亚里士多德当前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述”和“到他的时期为止最提高的政治实践书。”(张雁深《孟德斯鸠和他的著述》,《论法的精力》(上)第17页)片面评述这部百科全书式的著述恐怕是件吃力而又难以见效的事件,也不是这样一篇短文所能做到的。上面将要谈的,只是孟德斯鸠政治实践中最首要的某些问题,所论未必片面,但多出于本人的了解,也许可以惹起读者的共识。假如另外更能触发读者的灵思,惹起更进一步的思索,那即是不测的播种了。
凡对孟德斯鸠其人其书有些微理解的人,都知道他的名字是与“三权分立”学说分割在一同的。关于这个学说,咱们其实不陌生。比来二百年来的东方政治实践和理论大大开展和传布了这个观点。分国度权力为立法、行政、司法,使之分立、制衡,这也早已经是已经宪法学、政治学上的知识。但是,惟其是知识,其精义反易于为人疏忽甚至遗忘。因此,要很好地理解这个学说,最佳的方法是回到它降生的阿谁时期,透过原始的实践状态,看一看它最后得以发生的历史配景和逻辑条件。
由12世纪始,西欧封建国度渐渐脱离了政治骚乱和无政府形态,王权的增强即其标记之一。四百年当前,君主政体已大为流行,并有实施独裁政治的趋势。在这个过程当中,罗马法被证实是十分无力的武器。“为君主所喜之物拥有法律效率”;“君主不受法律束缚”。这些罗马法上的格言正好为新兴的王权张目。难怪都铎王朝的亨利八世竟掉臂国际的普通法传统,而要将罗马法轨制引入外乡。虽然,在英格兰的特殊历史前提下,此举终不克不及免于失败。但在既无议会传统又无普通法职业阶级的法兰西,它却大能够增进王权的繁盛。在路易十四“朕即国度”的名言里,咱们确可见到那些现代格言的印痕。一七八七年11月,国王路易十六亲临巴黎初等法院,要求经过一项借款和课征新税的方案①。过后,奥尔良公爵喊道:“陛下,这是分歧法的!”路易十六则回答说:“这是合法的,由于我要这样。”(见皮埃尔·米盖尔《法国史》第264页)确实,从实践上说,国王的权力是有限的。他能够随时制订或修正法律,恣意抉择其臣属的命运。只要常规多少能够限度这类绝对权力的行使。这即是路易十四以来的独裁传统。按照孟德斯鸠的定义,独裁政体的统治形式是由独自一人按一己意志来领导所有,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糊口在这类政体之下,人民毫无自在可言,虽然他们可能多少遭到习俗和常规的维护。这里,孟德斯鸠作了一个十分首要的划分,即与政制相干的自在和与公民相干的自在。
“在自在和政制的瓜葛上,建设自在的仅仅是法律,乃至仅仅是根本的法律。然而在自在和公民的瓜葛上,习俗、规矩和常规,都可以发生自在,并且有些民事法规也可能无利于自在。”(第187页)
大体说来,习俗、常规只是“天然”造成的货色,法律,特别是“根本的法律”却都是“报酬”地制作出来的。所以,钻研自在与政制的瓜葛,不只能够是形容性的,更能够是标准性的。在孟德斯鸠所处的时期,后一种办法更加流行,孟德斯鸠自己的成绩也次要是在这一方面。
就政制而言,怎么样的支配才象征着自在得以确立,或者,反过去问,在甚么状况下自在便不复存在了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以前,咱们首先要弄清孟德斯鸠自己关于自在的看法。
孟德斯鸠以为,政治自在不同于哲学上的自在,它与意志的行使有关,而是“一种心境的安全形态。这类心境的安全是从人人都以为他自身是平安的这个看法发生的。”(第155—156页)这里,问题波及到某种秩序的概念。由于,一集体的平安感只能发生于对某种内部保障确实信。在一个文化的社会里,这类内部保障是秩序,是法律。对此,孟德斯鸠说得十分分明:
政治自在并非违心做甚么就做甚么。在一个国度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在仅仅是:一集体可以做他应该做的事件,而不被强制去做他不该该做的事件。
自在是做法律所许可的所有事件的权益(第154页)。
根据下面这个精辟的定义,咱们能够说,法律是自在的基石和自然屏障。诚如马克思所说,“法典就是人民自在的圣经”(《马恩选集》第一卷第71页)。不外问题不只在于法律的有没有,更在于法律与权力的瓜葛。由于,就事物的性质来讲,权力老是偏向于有限制的扩大,除非有某种公道的政制,法律的藩篱将被捣毁,自在也将依然如故。查理一世不是说过,“只有有权,没有法律能够造出一条法律来”吗?这是能够安排法律而自身不受束缚的独裁权力。一六四○年的反动不外是想要颠覆这类权力,把它置于法律的制约之下。这是人类历史上一场权与法的大格斗。结局是咱们大家都熟知的。一六八八年“荣耀反动”终究确立的君主立宪轨制使英格兰成为过后欧洲最“自在”的国家。直到一百多年当前,英格兰的政制仍使得欧洲的先进思想家心憧憬之。孟德斯鸠也不例外,不外,作为一个新的思想武器的铸造者,他所要做的次要不是赞颂和赞扬,而是扎扎实实的钻研和探究,以便找出可以确保自在的政制赖以建设的准则。
与同时期的另外一些思想家不同,孟德斯鸠探讨这个问题并不是由先验的条件动手,而是从历史和教训登程。他所遵守的是一种简略的办法。“在政制中发现政治自在,并不是非常难题的事。假如咱们可以看见自在之所在,咱们就曾经发现它了。”(第155页)实际上,孟德斯鸠在写这段话的时分,自信曾经看到了自在,发现了自在的政制。天然,那恰是英格兰的政制。具备知识的古代人都知道,孟德斯鸠笔下的阿谁自在政制过后其实不存在,最少那不是英格兰的政制。但是,这个善意的曲解并未禁止他接近真谛。由于,即便没有英格兰的表率,他仍然能够在自在的雅典和罗马共和国的历史中探访,而关于威尼斯等意大利共和国和土耳其政制的钻研,曾经使他确信看到了所有仁政的本源。他这样写道: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集体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在便不复存在了;由于人们将要惧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订狠毒的法律,并狠毒地履行这些法律。
假如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在也就不存在了。假如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在施以独断的权力,由于法官就是立法者。假如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榨者的气力。
假如同一集体或是由首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订法律权、履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公家犯法或争讼权,则所有便都完了(第156页)。
……所有权力合而为一,虽然没有独裁君主的外观,但人们却不时感到君主独裁的存在(第157页)。
咱们不惮其烦大段援用的这篇文字非但是《论法的精力》一书中最精彩的段落,也是孟德斯鸠政治实践的中心所在,这个实践能够一句话概括:政治自在必需靠分权来包管。
由背面的叙说中得出侧面的命题,这无疑是一种深入,然而,假如咱们关于孟德斯鸠及其实践的了解仅仅停留在这一水准上,那将是很不敷的。由于,只是经过这个命题,咱们还不克不及分明地知道,分权于政治自在何以是须要的,以及它为何又是可能的,等等。这些问题波及某些更隐秘也更首要的实践档次,除非咱们曾经真正深化其中并驾驭其要旨,议论孟德斯鸠的分权实践不免要流于空洞。对于这个问题,能够从某种政治实践传统谈起。
初期政治实践家多喜爱议论兽性,并把本人的实践建设在对于兽性的看法下面,这一点,在孟子与亚里士多德都是同样的。所不同的是,孟子认为,人心中皆有“善端”,人只有将此“善端”扩而充之,便可成圣人,便可行霸道。亚里士多德否则,他坦率说本人不敢对兽性寄与奢望。按他的说法,人若目无奈律,忽视正义,即是一切禽兽中最卑劣的一种。前者是以轨制系于人心(人存政举的贤人政治)的人治实践,后者则导出希腊城邦国度的法治主意。虽然,孟子的实践其实不能代表现代中国整个政治哲学,亚里士多德也不是东方历史上独一的政治实践家,但就渊源和影响的长远而论,他们的实践却都属于最值得留意的一类。最少,东方近代启蒙思想家无意有意所接受的,多半是亚里士多德以来的政治实践传统。约早于孟德斯鸠半个世纪的另外一位分权学说宣传者洛克写道:
谁以为绝对权力可以纯净人们的气质和纠君子性的劣根性,只有读一下当代或其余任什么时候代的历史,就会置信拔苗助长(《政府论》(下篇)第56页)。
孟德斯鸠则说得更干脆:
所有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容易的一条教训。(第154页)
这里,谈的是历史,是教训。但作为“法则”,它还不是迷信,而是假设。这个假设是超时期的。这个“有权力的人”不属于任何一个时期,任何一个民族,任何一个阶层,但他“容易滥用权力”,这却是万古不容易的“真谛”。所以,下一步是要从事物的性质登程,找出解决的方法。为了便于阐明,咱们无妨把这个推理进程简化如下:
假设1:“所有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假设2:“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始终到遇有边界之处才休止”。
论断:“要避免滥用权力,就必需以权力束缚权力”。(均见第154页)
从这里向前再跨一步,就是分权学说。天然,孟德斯鸠跨出了这一步。但在这样做时,他不外是把一个拥有广泛意义的实践运用于一个特按时代的特定国家:十八世纪中叶的法兰西。因此,当咱们看到孟德斯鸠在描画他的现实王国时,心中向往的不是任何一个意大利共和国,而是英格兰的政制,而他的所谓“三权分立”亦不外是阶层分权说的时分,用不着感到惊奇。一七九一年宪法不也是确定君主立宪轨制吗?问题在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赖以建设的条件拥有普遍很多的合用性和容纳性,它所关怀的次要不是三权或者四权的分立,而是为权力制订边界,是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制衡。正惟如斯,孟德斯鸠不只为法国人所承受,也为美国人所承受。不只为东方所抵赖,也为西方所抵赖。在这个意义上,与其说孟德斯鸠的实践是“三权分立”的学说,倒不如说它是权力制衡的学说,最少,孟德斯鸠关于近代政治实践最耐久最首要的奉献是在后一方面。
经过权力之间的制衡来避免权力的滥用,进而包管政治自在的完成,这固然是孟德斯鸠政治实践中精彩的一章。然而,假如咱们未曾把这一思想同他对于自在的定义放在一同来思考的话,恐怕仍是难以驾驭这一实践的深挚历史意蕴。
根据孟德斯鸠的定义,自在只是“做法律许可的所有事件的权益”。换言之,法律是自在的尺度。法律不存,自在亦无从谈起。假如把这类意识进步到关乎政制的自在这一层,分权与否的问题马上能够新的方式提出:是权力安排法律,仍是法律安排权力。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历史上人治与法治的论战、封建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格斗均可以说是环抱着这一基本矛盾展开的。
在东方历史上,从罗马帝国始终到洛克之前的英国和孟德斯鸠时期的法国,欧洲政治的根本格式是权力安排法律(最少在公法畛域),而十七——十八世纪之间一切提高的政治实践和理论无非是要把这个公式倒置过去,使法律安排权力。在最高意义上说,这类安排权力的法律“不是政府的法令,而是人民组成政府的法令”。这类法律被称做宪法。托马斯·潘恩写道:“政府假如没有宪法就成为了一种无权的权力了。”(《潘恩全集》第250页)他的意思是说,政府的权力须由宪法授与,不然就不是合法的,只能算是仁政。但是,宪法自身也是需求保障的。既然权力的合一必定令人性堕落,必定置法律于不行,那就只要分权和制衡能够包管法律的统治。以往的历史标明,一切的仁政都是因为没有权力制衡的后果。最少,孟德斯鸠坚信如斯。他满怀激忿,历数旧轨制的弊害。这类激忿之情大略多少阻碍了他侧面论述其实践,特别是其中法律与权力这一基本性冲突。乏味的是,一个多世纪当前,当孟德斯鸠的实践被译介到中国的时分,这个被实践的发明者“疏忽”了的问题倒被其引见者专门提了出来。中国的秦朝有法,更有劝君任法的法家,但恰是这个秦朝开了中国独裁轨制的先河。如按“孟氏之说”,则独裁无奈,这岂不是矛盾?严复认为,问题出在对“法”的了解上。
孟氏之谓法,治国之经制也。其立也,虽不用参用民权,顾既立之余,则上下所为,皆有所束。若夫督责书所谓法者,直刑罢了,所以驱迫约束其臣民,而国君则超乎法之上,能够意用法易法,而不为法所拘。夫如是,虽有法,亦适成独裁罢了。(《法意》,卷二案语)
这里说的,虽是对法律一语的不同了解,要坏处却是法律与权力的瓜葛。所谓“国君超乎法之上,能够意用法易法”云云,讲的恰是君权大于国法。这是中国两千年不变的独裁传统。所以,中国第一次胜利的资产阶层反动非但颠覆了帝制,并且颁行了一部东方式的规则分权的宪法。这部宪法虽然被称为“五权宪法”,其外在精力却彻底是东方的。它所接受的不只是孟德斯鸠的政治准则,并且仍是孟德斯鸠当前东方政治理论开展的传统。一七八七年颁布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第一部三权分立的宪法,它彻底建设在孟德斯鸠的分权实践之上。两年当前的法国人权宣言更是明确写道:“凡权益无保障和分权来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政治反动以含糊其辞的形式确立了法律与权力的新格式。实践之花终于结出丰富之果。
《论法的精力》一书问世至今,一百多年曾经过来了。明天的欧洲和世界与百年之前比拟也曾经容貌悬殊。但是,现行的美国联邦宪法仍旧是一七八九年的那部②,欧洲各国的宪法亦不克不及开脱传统的分权模式。设若这些宪法的最后制订者可以重读宪法,大略不至于感到太不顺应吧。这类景象到底象征着甚么?传统的分权实践仍保有活气,仍是有名无实,沦为过期的方式?回答这个问题必需郑重。
一九六九年,美国一名年老的政治学家(现任康乃尔大学政治学传授)西奥多·路威出版了一部很是哄动的新著,书名是《自在主义的终结:美利坚第二合众国》。这部书谈到近半个世纪以来美国民主政治阅历的微小转变。按照传统分权实践制订的宪法仍在,而社会糊口实际已产生了惊人的变动。传统的“三权分立”说依然是民众的信仰,但实际上已变形,处于兴起之中。民主面临的风险来自日趋收缩的行政权力,来自反对这类权力的“公众民主”(mass democracy)。路威的论断纷歧定人人都会赞同,但他所罗列的事实和所形容的景象,却是个别人不克不及否定的。这是不是象征着孟德斯鸠曾经彻底过期了呢?我想也不尽然。“三权分立”的学说当然有显著的局限性,但作为这类学说根底的制衡实践却建设在一个“超时期”的条件下面。只有这个条件存在着,制衡实践就仍然无效。实际上,直到明天为止,尚无任何一种政治实践或理论可以否认它的无效性。路威之所以对“公众民主”感到耽忧,只是由于这类方式勾销了所有可资制衡的“两头环节”,从而打破了“三权”之间的均衡。这固然不是某些人的客观志愿而至,而是历史演化无可挽回的后果。所以,问题不在于分歧时宜地强调“三权分立”,而在于寻觅新的顺应时期的制衡方式,不论这类方式是政党的、派系的仍是社会多元的。总之,目的仍在于避免权力的滥用,包管法律关于权力的安排。在这一点上,人们不克不及不想到孟德斯鸠。毕竟,这个时期是他那一代人创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