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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爆料称,云南省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玉驰已于 2018 年 12 月 24
日出狱,引发争议。
据媒体报道,2013 年 8 月 24 日,郭玉驰将 4 岁幼女抱回家实施奸淫,一审法院判其 5 年有期徒刑。同年 12 月 6
日该桉再审,二审法院判处其犯强奸罪获有期徒刑 8 年。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郭玉驰连续减刑 3 次,累计减刑 2 年零 8
个月。
郭玉驰被判刑时相关报道,图据网络
该桉受害人方的代理律师、云南省政协委员陈维镖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年法院认定郭玉驰强奸罪成立,且其作为公职人员,奸淫未满十四岁幼女犯罪性质恶劣,应从重从严量刑。因该桉受害女孩处女膜未破裂,且郭玉驰方答应以赔偿王某某
15 万元换取谅解书,最终郭玉驰被判处 8 年有期徒刑。
针对强奸犯减刑、假释方面,是没有专门的规定。但关于减刑方面,监狱管理局有出台相关文件,包括如何减、如何计分等等。12 月 14
日,昭通监狱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减刑的相关规定中,只有在针对涉黑涉恶的罪犯时会更严格 限制减刑幅度
,其他类型的犯人在减刑时都有明确规定,细微到其为什么要减,平时的表现是什么等等。
对判决结果无异议 受害者一家已搬离
2013 年 8 月 24 日晚 9 时,云南省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玉驰在回家途中,见到 4
岁幼女王某某在路边玩耍,便将其抱走欲实施强奸,因王某某哭闹,他又将其放回原处。不久,他再次将王某某抱起并带回家中实施奸淫,导致王某某下体破裂。
在一审中,法院认定郭玉驰强奸罪成立,且奸淫未满十四岁幼女应从重处罚。法院同时认为,郭玉驰能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综合全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
5 年。而在发回重审时,云南大关县法院认为,定罪准确,量刑不当,将郭玉驰的有期徒刑改为 8 年,刑期执行至 2021 年 8 月 24
日。
对此,王某某的代理律师陈维镖认为,一审中的判处有期徒刑 5 年量刑过轻,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应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法定特别情节的要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桉情节严重主要体现在不顾被害人的哭喊,两次实施强奸。其次,四岁的小孩没有自我保护的能力,没有反抗的能力。郭玉驰作为公职人员,犯罪性质恶劣,应从重从严量刑。
陈维镖称, 不过郭玉驰只是接触到了王某某,未对其身体器官造成损害,符合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标准。
大关县人民医院医疗证明显示,2013 年月 25 日凌晨 2 时 20
分,公安民警带王某某到医院妇检,检见王某某外阴无裂伤,小阴唇处有充血、发红,无明显裂伤,肛门无裂伤,处女膜无明显裂伤及裂痕。
陈维镖称,因郭玉驰方答应以赔偿王某某 15 万元换取谅解书,因此最终量刑并未抵满 10 年,法院判处其 8
年有期徒刑,家属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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