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论坛
刚看到国内说最高检察院进驻天津,突然想到了检察院是作为“施法”的一方的 (personal opionion only)。
虽然三权分立大家都耳熟能详,我一直以为三权分立是立法、执法、司法。
但有点搞不清,比如说,公安抓到坏人后,交给检察院起诉,法院宣判。
而法律是怎么起草的呢?我想应该还是法院起草,然后人大通过的吧。
那是不是立法是法院,执法是公安,然后施法是检察院?
那么一些民事诉讼,如果拒不执行,好像还是向法院上诉,最后还是法院宣判,公安执行,这时候何为施法呢?检察院好像不是必须出现的,是吗?
那人大究竟在三权分立中有没有位置呢?
但我查了baidu和wiki后,发现原来三权是立法,行政,司法
http://baike.baidu.com/view/44932.htm
https://zh.wikipedia.org/wiki/權力分立
再查了一下,说美国
立法权–国会
司法权-最高法院
行政权-总统
如果换成英国,我想应该是
立法 – 上下议院
司法 – 法院
行政 – Prime Minister? or Queen?
那么问题来了:
1 三权究竟是立法、执法、司法 还是 立法,行政,司法,区别是是执法权还是行政权是三权之一?
2 感觉如果行政权是三权之一的话,那么司法包括法院和检察院,英国有检察院吗?英文是什么呢?这个检察院是不是只是对公的,而且只是刑事的?两个个人之间民事诉讼,好像没有检察院什么事的
3 行政权究竟是什么东西?在美国总统好像有一票否决权,但在英国Prime Minister好像没有这个一票否决权的,但好像Queen是有一票否决权的。
但Queen这个一票否决权好像是在否决立法方面的,还是还可以否决其它方面呢?比如说PM Dave一、二年前提议打IS,但被Commons否了。万一Commons投了赞成票,Queen是否可以在这方面行使否决权呢?
请大牛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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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如果你在中国鼓吹这个东东,有可能被和谐的。
再说美国的三权分立,不是你理解的那样的。
英国的检察院叫CPS。英国的立法和行政都是国会不分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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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以为三权是神权君权民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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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党的三权分立是 中办,中组部,中宣部 三权分立,至于什么公检法,都归政法委管,政法委书记现在都不入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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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 说英国和大多数英联邦国家使用西敏制的议会制,行政权和立法权有较大的联系,但司法权基本独立。所以我想英国不算真正三权分立?我也想多了解一下,大神们来指点指点。
邓小平说了中国不会采用西方这套,所以我觉得国内的政治体制架构都不是围绕权利分立的基础来建构的。这么多年很多人要求司法独立都徒劳无功,暂时还是不要花时间把国内的机关部门套用在西方的体制了,除非改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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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似乎题主是把三权分立和司法领域内的“公检法”分家弄混了。而且,即便是中国大陆,也不是法院起草法律。名义上负责立法的是人大,然后人大有法工委的设置,会总结人大代表的提议,形成合适的法律文字。当然提案本身还是要人大代表附署的。即便实际运作上,党委唱主角,也是要咨询各个方面的意见,法院方面作为判决机关,其意见肯定会被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行司法解释,对法律条文的应用做具体规定,这个倒是有立法的影子,毕竟法律往往都空虚宽泛,需要司法解释具体定义。比如目前根据高院司法解释,如果是夫妻亲族之间因为感情问题导致的伤害甚至误伤死亡事件,原则上不判死刑。这就是司法解释的具体表现。因为刑法不可能在死刑的条文中再规定亲族内部矛盾如何处理。英国的情况也类似。只不过很艰深,不是律师会觉得吃力。
然后就分别回答楼主的三个问题:
1, 三权分立是立法、行政和司法 没有争议,执法主要是由行政机构进行的,更何况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警都不像美国那样。
2,(a)检察院本身是欧洲大陆法系的特色。具体到中国,是受了日本和苏联的影响而设立的。文革时期一度把检察院分拆,调查功能给公安,起诉功能给法院。后来又单独出来。值得注意的是,直到今天,台湾地区的检察起诉功能名义上还是法院的,所谓“台北地检署”的全称是“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 ”【http://www.tpc.moj.gov.tw/mp009.html】
(b)英国也是有检察机构的,叫做The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名义上不属于其他政府部门,实际上与司法部关系紧密。
传统上英国没有检察部门,是警察侦查后直接起诉。后来发生了很多丑闻,于是只好把公诉功能独立出来,1986年才成立。
本来检察系统就是负责公诉的,私人官司自然用不到。但是一旦是牵扯到政府公权力对个人的官司,CPS往往就会出面了。比如各种警察丑闻和地方政府丑闻。
3,(a)美国的总统和国会是两个系统,分开选举,经常互相拆台,所以有否决权一说。不然府院矛盾,国家停摆,宪政危机,这个不是开玩笑的,会出大事。不要以为之前美国政府关门不是没事么?首先,美国要害部门是不关门的,其预算就算不通过,也可以执行上一财政年度的。这不是真的府院矛盾。当年北洋政府时期发生过府院矛盾,楼主可以看看情况多糟糕。而具体到英国,其内阁产生自国会下院的支持。还要什么否决权?名义上女王可以否决国会法案,但是本来就是执政党的意思,还否决什么?
(b)英国的权力并不是完全三权分立的,其立法和行政就几乎合一了。以至于不是议员就很难成为内阁成员。(历史上有上院成员进入内阁,最近的就是曼德尔森勋爵,但是争议很大)首相本人就能控制议会多数,如果政府的议案不过,那么就是要么辞职要么大选的大事情了。英国首相把握好局势,其实权力比美国总统要大。而且任期还不是死的。只要你能安抚党内反对派,你做两届以上没问题。撒切尔夫人就是,布莱尔也是第三届中间才走人。
©你提到的假设,如果如果首相的提议被下议院否决了,而且是重要议题被否决了。那么本届内阁合法性就很危险了。这时候反对党就可以趁机提出内阁不信任案,本来执政党有多数不可能过,但是之前的重要议题被否决,说明执政党内部有反水的,如果这些反水的在不信任案上继续反对内阁,那么本届内阁就倒台了。
(d)理论上上女王有最终权力,而且任何决定都行。但是上一次国王否决议会通过的法案还是维多利亚女王时代的爱尔兰天主教徒法案。现在社会如果女王这样做会被认为是不民主,不尊重民意,会引发宪法危机。因此发生的几率基本为零。
最后,三权分立本身就是孟德斯鸠的个人推理结果,然后美国作为全新国家才采用,而之前就有政治史的国家,从英国到法国到中国和日本,都不是严格的三权分立。哪怕美国,也有司法权模糊而总统行政权扩大的问题。如果楼主感兴趣,可以去研究下美国总统如何用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如何暗度陈仓绕开国会的。所谓三权分立,是学术上的一种ideal type,与生活中观察到的实际情况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事情。不必胶柱鼓瑟。
本来把三权分立吹的这么高,也是西方御用学者的功劳,以后如果经济危机继续,然后西方去工业化不减,那么西方国家社会危机是大概率事件,到时候,三权分立也救不了人。反倒会像魏玛德国一样,让老百姓认为是无能的政客和迂腐的法律制度导致了民众生活困苦,到时候推举出希特勒式的民粹领袖,是完全有可能的。那样的话,作为外国移民的大家就只能自求多福了。。。毕竟当年犹太人也是完全合法的德国公民,在德国也居住上千年。然后一战时,加拿大的德国移民后代也被非法迫害,然后加拿大民众也助纣为虐,欺负侮辱身边的德国移民后代。各种令人发指的行为。跟中国文革比起来也差不多。哪怕天天讲自己民主自由的美国,日裔美国人在二战时的遭遇也很悲惨。或许今后欧洲人会文明些。只是,我坚信文明程度就是一个经济结果,文化什么的都是产物,而不是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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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brahma, post: 17, topic: 2742842”]
brahma 发表于 2015-9-4 21:47
内容比较多,稍微简单回复下吧。
首先,理论上讲,不论法律多么复杂,只有人大能立法。现实中人大常委会 …[/quote]
今天看到了这文章,《梁振英:不搞三权分立是邓小平的指示》
又突然想起了三权分立
http://news..com/zhong-gang-tai/2015/9/15/2414855.html
首先想到的是,三权分立究竟是为了什么,查了百度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ivVT-cTR2NPDryrnv3O0cDQMe-T6MQzjeGIAk6IOEUN-k8ip1ewS17B35veGVqXCxwS2A2IfjR5gieFXTsiwgK
分权目的 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
当然,我觉得肯定是应该促进社会、政府有效运作
文中提到:六度重申香港“司法独立”,强调香港不搞三权分立是遵循邓小平的指示
这时候,我就想,究竟什么是“司法独立”,我又查百度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ig4ZFuJRMJi0DBsfR0gYobGn1G_-175abM6aN0V1qDp1TtlhvSi1f6ACo-8Urm3LSru6tHo_hNj4urn66m2qwK
司法独立(judicial independence)是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第一大特点,主张司法权必须同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立,非经司法机关,非经正当司法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如果以此为标准的话,中国不应该就是司法独立吗?我想政府应该也是承认司法独立的吧?!
但又有多少人同意中国是司法独立呢?
回到三权分立,就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假使英国这种两权分立也属于广义的三权分立。
为什么中国就是不敢大大方方地说自己也是三权分立呢?因为理论上,形式上我觉得中国也是可以说是三权分立的。既然大方承认司法独立,又大方承认依宪法行事,又为何不大方承认三权分立?
文中所述:
梁振英强调香港情况特殊,不能硬套“三权分立”的概念。他说:“我们在香港实施其他地方没有的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在我们的高度自治的前提下,特区没有完整行政权和立法权,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是否能硬套其他国家的三权分立的概念呢?”
“在世界上不同的民主国家,他们的三权分立也有不同的定义和运作,英国和美国,一个是总统制,一个是大多数政党党魁任首相兼有相当大的行政和立法权。”
“香港另一个特殊情况是,特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是特区的行政机关,不是广义的包括行政、立法、司法三权的政府。”
回到香港,虽然有点复杂,立法是中国人大,行政:特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是特区的行政机关,不是广义的包括行政、立法、司法三权的政府。难道这个是妨碍香港三权分立的一大理由?
在最初说到三权分立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独裁,如果香港实现一人一票,是否就可以说是三权分立呢?
如果香港三权分立(或像英国这样的二权),会是怎么样的结构?还是只要立法是中国人大而不是香港特区政府,就肯定不能说是三权分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