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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时都需要买保险。因为若没有保险,银行便不肯贷款。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必须注意房东和租户的关系。在现今的商业租赁买卖中,保险通常由房东准备,再由租户补偿房东的保险费。法律上,其实并没有指定哪一方负责买房产保险。所以必须在租赁中事先写明清楚,其中主要的条款是:由谁来保,所保范围,及所保款项。
由谁来保?
如果一间店铺不大且由租户一个人所拥有或居住,该店铺的保险通常由租户来负责。这是因为租店铺时,租户与房东往往会事先协定由租户负责店铺的维修,而且租户将会在完成后居住于店铺宿舍里。这么一来,租户不论在交易前或后都比房东更加关注,并因而清楚店铺的其实状况,也因此更了解需要选用哪一种保险比较合适。但是,也有些时候,许多商业租赁的保险是由房东所负责投保。例如:
1. 房东在卖保险时,就已经有义务安排房产保险。比如:若房东曾向银行贷款,银行经常会指定房东本人安排此房产的保险。所以,即使房东事后将店铺转让他人,房东本人依然按贷款合同有义务负责房产的保险。
2. 房东也许宁愿自己投保以保留管理权。由于房东本人也许比租户更清楚该房产所需的投保范围,或房东根本不清楚租户是否有能力偿付保险费,也不愿意在问题发生后,才发现所托非人,得向一位身无分文的租户追债,所以便宁可自个投保。
3. 店铺的性质要求房东亲自投保,比如说:一栋楼有两间房,而房东租出了其中一间。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依然由房东来投保整栋楼房的保险,及其四周的花园和停车场,而非由租户投保自己所租的一间。未租出的由房东来保。因为,如果楼房大了,难免会人多手杂。所以若由房东一人包办,事情就比较简单了。
4. 房东也许因为觉得投保者可以享有拥金利益,所以选择自己投保。
所保人的“名”
虽然房产保险通常由房东负责投保,但租户经常会要求将自己的名随房东一起加入保险方针。
1. 如此一来,双方在保险期满时都能得到保险公司寄来的通知书,以了解目前所投保的状况。
2. 保险收入将由房东和租户一同分配。一来,租户将会有权管理保险收入的花费。二来,也防止房东在破产时,将保险收费转交房东的债主。
3. 一般上,保险公司偿付赔款后,可向第三者追债。比如说,若一间店铺的保险只有房东的名,有一天店铺因为租户的一时疏忽而失火了。保险公司付清房东的赔偿后便可向租户索取它的损失。但是,若当初投保时,保险有房东和租户两方的名,保险公司就不能事后向租户付债,因为租户已补贴了房东的保险费,所以在法律上可视为其中一位投保人。
但是,不是在每个情况下都能将保险放于两人的名分下。比如:如果该房产只是一栋大楼里的其中一分,这种方法就行不通了。如刚才所说,若是涉及大楼小房,保险通常将由房东投保。
投保范围
投保范围必须在合同里写明清楚,否则问题将纠缠不清。在租赁中经常可看到一些条款写明租户将不赔偿投保范围以外的损失。例如:若非投保事项之一,一切由水灾所导致的损失将由租户偿还。由于投保范围很广,房东经常会在合约里注明房东将不负责任何无法“合理”投保的事务。
恐怖主义事件
近年来把英美两强搞得措手不及的无非是震撼人心的恐怖主义活动。此项恐怖事件,通常不包括于投保范围内。但自1993年开始,保险公司,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会给予一些公司达致10万镑的损失投保,其余的可由一家叫Pool Insurance Company(Pool Re)的保险公司补贴。
总结
所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购买保险的目的主要为未雨绸缪,以不致于事情发生后手忙脚乱,应接不暇。在房产买卖合同交换前必须先弄清如何处理保险事务。因为在交后后,风险便马上转于租户身上。如果保险此时尚未妥当安排,即使交易还未完成,租户仍然得背起所有的损失。天时地利人和都是经常少有的事。为了确保安全起见,双方都必须谨慎处理保险事务,以免事情发生后而后悔莫及。